
赔钱
(1)读者对借阅的书刊应注意保管和爱护,不得批点、涂改、污损,如发现上述情况视书刊损坏程度由借阅人按原书价1-2倍赔偿。 (2)读者遗失外借书库图书,1990年以后的版本按图书原价(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5倍赔偿;遗失专业文献中心、图书阅览室的图书,按图书原价(多卷按整套价)10倍赔偿。1990年以前的版本分别按原价10倍和20倍赔偿。遗失有收藏价值的孤本图书按原价50倍赔偿。 (3)读者遗失现期期刊按本刊全年订购价格赔偿;遗失合订本期刊按全年订购价格5倍赔偿。 (4)多卷集图书、期刊赔偿后,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其他卷册书刊。 (5)遗失之书刊,如无书价,由本馆根据版本、页数和市场价格等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