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局内设有下列14个司级行政职能部门:(1) 办公厅。该厅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日常公务、文秘和总 局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文电、 机要、会务、档案、信访、保密和保卫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政 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下设局长 办公室、办公室、文秘处、督办处、综合调研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处、财务处、信访处和文印中 心10个处级单位。(2) 政策法规司。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收政策和税收 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订税收业务的 规章制度;研究、承办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税收事项;承办重 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下设综合处、 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复议应诉处(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办 公室)和世贸税收办公室5个处级单位。(3)货物和劳务税司。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进出口税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和 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和车辆购置税(不含海关代征部分)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 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解释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一般性 问题;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下设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 税处、进出口税收处、营业税处、车辆购置税处、申报评估处、税 控稽核处和出口退税管理处9个处。(4)所得税司。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_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法定的基金(费)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 责是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定的基金(费)等征 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下设综合处、企业所得税一 处、企业所得税二处、企业所得税三处、个人所得税一处、个人所 得税二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7个处。(5)财产和行为税司。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财产和行为 各税政策、指导和监督财产和行为各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 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业务管理,拟订具 体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解释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一般 -性问题;指导财产和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业务。下设综 合处、财产和行为税一处、财产和行为税二处、财产和行为税三 处、财产和行为税四处、财产和行为税五处6个处。(6)国际税务司(港澳台办公室)。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国际税收、国际税务合作交流和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研究拟订国家(地区)间反避税措施,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参 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谈判,承办草签和执行有关协 议、协定等工作;承办与国际机构、国家(地区)间税务机关的 合作和交流业务;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外事工作。下设综合处、 国际税收协定处、反避税处、非居民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征管协 作处、外事处、台港澳处和国际合作处8个处。(1) 收人规划核算司。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组织税收收 人、税款缴纳人库、税收分析预测、重点税源监控、税收会计和统 计核算、税收数据管理应用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 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税收任务、出口退税指标;参与起 草税款征缴退#制度,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承办税收收人 的分析、预-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 拟订税收收人规划和税收 会计、统计等相关制度;管理税收数组织实施税收统计工作。 下设综合处、规划处、会计处、统计处和宏观分析处5个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