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兑银行以此理由开列支付结算查询查复书(退票理由书)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退回。投诉人收到承兑银行的退票理由书后,通过电话与承兑银行联系,而承兑银行向投诉人提供的拒付理由根据是:(1)《票据法》第五十六条:“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2)《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部分,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审查事项中第3项,即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投诉人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协助解决此票据纠纷,请承兑银行给予付款,并对延时付款承担民事责任。当地人民银行接到投诉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到承兑银行进行调查核实。笔者认为,承兑银行以上述理由提出拒付是不能成立的,其错误地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违反《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