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回复: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型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感谢提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643830/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