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

婚姻法新解释

关于《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就是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回答:

共同名字就是共同的!

补充问题:

1.对女方嫁富二代的择偶观没有影响,一般说来,想嫁富二代是因为自贫穷,这才是根本原因,你不知道没有内因外因不起作用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对比等式:

嫁富二代 = 婚期内吃好喝好 +离婚后一无所有 (不一定啊,零花钱可能存得下来)

嫁穷人 = 婚期内吃苦受累 +离婚后一无所有 (一定的!他自己都难保,你还要贴家)

所以原来想嫁富二代的人,不会因为婚姻法的改而突然觉得嫁谁都一样!或者觉得嫁穷人也一样。因为她们的目的是为了让物质生活更优越。

2 在不适用此法的国家注册结婚,比如说,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阿拉伯,同样具有法律作用!

男人永远喜欢年轻的女人。而女人又怎么能保证那些男人永远爱自己呢,所以怕离婚的永远是女性,而并非男性。女人也无非是想到自己年老了没有人要的时候有个物质的保障,离婚后有财产女方也不至于白白浪费自己的青春,美貌,这是情理中的事。

再说了,社会上男人离了婚再结是很容易的事,而女人离发婚再结往往被别人说三道四的。有些男人要讲公平,那我们就公平对待,男人要女生生孩子,女人完全可以不生,男人要有性要要求,女人完全可以不理,男人要女人做家务,女人也完全可以不理,经济完全分开,这样的“公平”试问哪一个男人受得了?

上天造人是就是把女人造就成生而育女,做家务的,而男人就是应该干体力活的。现在又要女人生孩子,做家务,又要赚钱,那请问这个叫公平吗?

看着吧,以后女方嫁人肯定是这招数,要么房产证上加自己名,要么要高额彩礼女方家再加点自己付首付,然后两人一起还贷!各有各房!反正中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你不愿意有人愿意!苦了有儿子的,政府出招,个人接招吧!!感觉养儿子压力更大了!以后也不给儿子买房了,给两人首付自己共同努力去吧!!还有,以后有房未还完贷的,找媳妇最困难了!!

还是阿拉伯回家好

傻瓜专家整出来的傻瓜条款,打着各种各样的幌子,掩饰自己内心的虚伪,貌似公正,实际是大男子主义的再一次泛滥。鄙视这帮吃饱了撑的所谓专家无所事事的卑鄙勾当。

隔行如果如山,如果你学过法理学、和其他一些法学部门,那么你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么立法、为什么这么解释,你就不会有太多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