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自己回答自己的提问。
其实,如果不是造成损失,而且法院判员工要赔偿,这根本不是个事。
那我们来说说,这个损失是怎么造成的。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明确地拒绝了。这时候按照劳动法,员工已告知公司。现在应该公司想办法解决问题。到这一段,前面部分都没毛病,合情合理。
接下来,我们先做个假设,如果公司找别人来检验了,合同未违约,违背罚款。现在公司没找人解决,拖着不办理,造成违约罚款。这两个结果都跟员工无关联。
为什么要员工赔偿,应该是公司管理失职,不解决问题,造成违约。

看到这样的问题,真是细思极恐,员工因为不加班,最后被法院判处1.8万赔偿,真是五一劳动节给到大伙的一个最劲爆的消息,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课,原来不加班,企业也会有些骚操作。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真是开了眼界。
江苏扬州两名质检员因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12万元,公司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两名员工太过任性,最后一审判决酌情赔偿损失1.8万元。
对此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解释说:虽然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情况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那问题来了,需要问下该庭长几个问题:
1、员工在紧急情况是需要配合加班,但是企业这个工作强调就是合法的?
一个300亿的项目成败全部落在了两个平时就看不惯的员工身上,300亿的项目,需要员工连续通宵加班1个月才能完成。如果事情真的很紧急,企业为什么没有事先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况且要求两个不打算续约员工,要求他们放弃健康,不眠不休一个月去挑战一个自己都不能完成的任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不眠不休挑战成功了,但是企业验收方又以其他原因说公司产品达不到要求,那屎盆子是否又的盖到这两位员工的头上,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追讨两人的经济责任?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个公司300亿项目的成败居然取决于两个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身上,真是匪夷所思,充分说明两人如此重要,岂又要以加班之事威胁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细思极恐,总之解释权全在公司。

2、那换言之,如果企业以骚操作变相裁员,那又另当别论呢?
我们都知道很多企业在用人方面,恨不得一个人做多个人的活,剥削员工的剩余价值到极限,在不切实际的任务面前,让员工定军力状,如果完不成公司任务,轻则扣绩效,那如果很多公司在疫情期间,纷纷效仿该公司的做法,
为了节约成本,先控制员工数量甚至通知停工停产,通知大部分员工回家待产,让公司人力非常紧张。
然后在现有的人力紧张的人员面前,定上不合理的工作计划,项目完工交付计划,如果员工不加班,就会项目违约。
然后强迫现有员工都加班,谁不加班导致公司项目违约,就构成本案所述的“紧急情况”,然后让他赔钱,这把员工当做案板上的肉,任人鱼肉,而无招架还手之力。
如果员工紧急情况不加班,就以不配合公司紧急情况之由,实行解除劳动合同之实。
然而这个300亿公司项目,不的不说,为何接到项目任务之初,不进行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安排,难道一个月内就有一个300亿的项目凭空而降,这生意做的也太容易了。既然不想和员工进行续约,为何又没有人才替补,出现了管理失职现象,为员工身上扣屎盆子,这招真是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玩到了极致,把员工的利益放到了何处,把老员工的利益至于何处,不仅把老员工就这么堂而皇之的裁掉,还反手让员工进行赔偿。

对于判决,建议员工利用手中利剑,维护正当权益,不要变成资本家剥削的工具,任人鱼肉。
1、“紧急情况”加班,不应被滥用。
本案中公司的生产经营的“紧急情况”,这是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过度接单、将繁重工作任务强加到员工身上的,不能要求员工为了这种“紧急情况”买单,否则公司多接单,那天天都要忙着交单、天天都是“紧急情况”,《劳动法》第41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赋予劳动者的“拒绝加班权利”岂不是成了一纸空谈?
2、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议员工起诉公司,维护正当权益
恶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
该案件中的两名员工已经在此工作多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公司理应与两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公司拒绝与两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的,而当员工知道自己工作多年,合同到期后却要被炒,居然以紧急任务不加班为由,理由本身就太牵强。
再者,哪怕公司真的遭遇紧急情况,站在普通理性角度,一个月通宵加班完工,极其不合理的诉求。
《合同法》中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主违约后,对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法理称这一规定为减损。然而企业在出现此种紧急状况下,公司应采取预防行为,公司应提前与员工确认是否会在紧急状态下加班,或者要及时招募新员工做好交接培训,或直接安排其他员工加班,只有公司做好了以上三点,才能基于员工拒绝在“紧急情况”下加班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诉求加班工资
对于这样的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请求,如此风轻云淡,日常工作中,肯定加班行为不在少数,建议员工收集证据,起诉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现在不要脸的企业越来越多,如果企业都以这样的骚操作对待员工,都以“紧急任务”为由要求员工强制加班,那么员工的利益如何保障。话说,你钱给到位了,平时的加班就忍了,如果钱也没有给到位,就嚷嚷要员工义务加班,给员工上套,未免太恶心了。希望大家多进行转发,让这种罪恶的资本主义嘴脸无所遁形,让员工的权益能够真正得以保障。否则在这个员工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又将衍生出多少悲剧了。
我觉得,这两名员工应该依法进行上诉维权。
一、结合自己身份视情上诉维权。
法院做出让这名员工赔偿公司1.8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是以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名义进行的判决,应该说犯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这两名员工不是国企员工,就不适用《刑法》,应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解决。
不知这两名员工的身份是国企员工还是私企员工?如果自己是私企员工,自己的身份就不适合《刑法》对自己的判决。可以上诉上级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判决。
二、此问题更应该在《劳动合同法》范畴内解决。
此问题的涉及劳动合同的续签、加班等现实敏感问题,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严重意见分歧。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应该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应该采取强迫、对立的态度。
应该说,员工拒绝加班,公司应该负有很大责任的,不能完全责怪员工。如果公司能把工作做到位,员工也不至于会采取如此拒绝加班的方式,眼睁睁的看着公司的利益受损失。
公司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法》范畴内对员工进行管理、约束,依法按《劳动合同法》办事,尽最大努力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只有这样,在公司需要的关键时刻,员工才能冲得上,与公司共命运。
作为员工来说,应该要学会对自己的自我保护,遵章守法,依法办事;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大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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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职说观点】这个事情今天刚好有看到报道。按理说我们都是按合同办事,也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解决问题,法官判决员工进行赔偿,肯定有一定的原因,但是我们还是要理性看待这个事情。

扬州某公司起诉2名检验员,因其拒绝紧急加班,导致公司违约损失12万元,2人被法院判赔1.8万元,这事听起来让人吃惊,也让网友吵翻了天。
个人倒是觉得,凡事都要讲道理、讲法律,而这件事也不例外

公司和员工应该是平等地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义务。从劳动法来说,公司和员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做事,但实际上公司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也在正常支付2人的工资,这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相信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定考虑到了双方这个因素,再加上2人是这项工作的必经环节,综合以上考虑,法院判决2人进行赔偿。
应该是,形成这个损失的原因,还是在于公司和员工之间没有互相信任,没有互相尊重
一方面,公司未与员工签订续签合同,没有保障员工的应得利益,另一方面,员工也没有以公司为荣,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那就应该要求公司要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者调休。

总而言之,因“人手不够”被迫加班,是大多数人都不会接受的事。从根本上来说,公司和员工应该互相尊重,公司更是要在福利待遇上加强保障,提升员工的幸福指数,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这样的公司才能长长久久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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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员工上诉。
客观看待此事,员工确实有不当之处,几乎可以称之为要挟。不过公司没有就范,说实话,我是老板,我也未必会就这么怂了,如果这事妥协了,之后其他员工有样学样怎么弄?
于是乎,双输的局面产生了。
公司违约赔了12万,两名员工续签是肯定没戏了,还倒赔了1.8万。置一时之气,代价非常大。作为员工而言,这种和公司“协商”续签的时机和方式,真是烂透了。于理而言,本来有理变成了没理;于情而言,如此逼宫什么感情都整没了……

员工处事不当,但我认为这个判罚有待商榷。
根据劳动合同法而言,确实劳动者在一些规定的情况之下,不能拒绝加班,我就不具体陈列条款了,只简单说一句:本次事件不是那么适用条款。这里面当然有法官的酌情之处,员工这种做法也确实对公司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但完全可以小惩大诫,1.8万的赔偿还是有点多了,对于产品线上的工人而言,尤其在这疫情之下即将失业的当口。
员工可以主张的权利,一是这个事件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退一步赔偿的额度问题。再者,雇佣的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可能法官这个判罚,是考虑了现在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老板不容易,但员工也不容易,想来也是害怕失业吧,一时冲动出此下策。
作为公司方,要反思的是:对员工续签问题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公司要提前多久和员工确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惯例是提前一个月,这涉及确认双方意愿,包括不续签也有工作交接等问题需要处理。如果没有做好沟通,势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状态,导致不必要的经营损失,而此事就属于极端的案例。
作为公司的人资部以及管理层,应该反思一下。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明哥聊求职!
明哥,陈年职场老帮菜,混迹职场十八载,《明哥聊求职》作者。如果你想看幽默犀利的职场观点,关注明哥聊求职,与你一路相伴进击职场!
被判员工直接提起上诉就会胜诉啦。
本案例是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结果引起广泛热议。

一、一审
事情发生后,群发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为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判决两员工赔偿公司损失1.8万元。
然而,群发公司竟然不服,还上诉扬州中院,结果2019年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舆论哗然。

二、二审。
二审判决书仔细看看发现,二审认为是违约损失是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承担。但是,由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所以维持原判。

这个事情是完全不合理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正常八个小时外算加班。加不加班看人家自愿不自愿
身为高层领导,员工被判赔1.8万怎么办?唯一的答案:只能当做教训受着,即便上诉也没有胜诉的可能!很多回答者都选择支持员工上诉,就是害了这两名员工!三方谁有错?在企业看来法律判的没错,员工有错;在员工看来法律判的企业有错,员工没有错;在我们看来法律判的没有错,就应该企业胜诉,员工赔偿!其实,谁都没有错,公司没有错,员工没有错,法律更没有错!要怪就怪这个社会下公司企业的加班性质!
为什么要说,员工被判赔1.8万,即便上诉没有胜诉的可能?
关键一点就是:员工以拒绝加班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不管会不会出现这样的后果,这类员工都该被全行业封杀!因为你动了所有公司企业的利益,马云为什么会号召996工作方式,因为这能最大效益的稀释成本支出,增大经济效益获取!续不续签劳动合同,不是你因为拒绝加班就能决定的,更何况你还让公司损失12万,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要你,工作生涯就此到头了!上诉成功根本不可能的!法律要是判定这样干的员工胜诉,那将是所有公司或者企业的发展危机!
为什么要说,公司没有错,员工没有错,法律更没有错?
第一:公司没错
因为公司有权在紧急时刻让员工加班,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都必须加班!但你因为要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那就是你的不对了,让你加班你可以选择获取相对应的报酬,但你身为员工没有资格这么做,你可以加完班后选择获取相对应的赔偿后离职!你也可以选择当场跟公司离职,公司自然会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只要你还是身为公司员工就是你的工作职责,即便是《劳动合同法》也保护不了你们!履行多少赔偿就是多少!
第二:员工没错
站在员工的角度,公司是需要你没错,如果在这个产品检验这个环节需要你也没有错,身为员工不想加班也没有错,但此时的你已经不是自由者,除了工作8小时外,你的额外时间有一部分是属于公司遇到的紧急情况的突发面对解决问题的时间,然而这一点被很多员工都忽略掉了,这就是为什么管理员工越来越难,现在的员工越来越刁钻的看待问题,想要用非正场的手段获得自己利益,这也没有错!员工认为自己没错就是没错,员工没错!
第三:法律没错
在于这点上,法律处理的非常公正果决,严格意义的来说维护了国家公司企业的经济命脉!倘若一旦判了这两名员工胜诉,企业败诉!那整个中国将会出现员工大批量的失业,员工将会没有工作可做,因为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冒这么大的风险成本,在公司遇到紧急情况时,管理者的指派相关员工去处理,员工总是抱着8小时工作之外不工作的态度,企业将不是企业,公司将不是公司,离灭亡只是时间的问题!法律是不会让这样的情况出现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没人能够去承担!
要怪就怪,这个社会下公司企业的加班性质!
“公司企业发展需要员工适当加班,员工生活质量依赖公司企业加班”这是更古不变的规则;一旦某位员工违背了这个规则,等待的下场就是被所有公司企业淘汰或者拒绝,员工可以选择少加班,但是不能选择不去加班,即便是你的公司也不会每天只工作8小时而不加班的,因为你要赚钱,你要生活,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靠公司企业;然而公司企业竞争难度又是那么的大,更得需要员工加班创造出更大的商业价值!这就是这个社会下公司企业的加班性质,谁也逃脱不掉!
综上:即便员工再上诉,法律也不会为了损害所有公司企业利益,判这两名员工胜诉的!社会上像这类的员工还真不少,真该杜绝其工作的机会!越上诉只会越来越没有工作机会,即便成功了,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也毁了,更何况根本就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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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谈谈这个问题,我打过工,也负责过企业人事招聘,现自己做老板,从切身经历来聊这事,1,做为打工者,有劳动法保护,觉得自己权益受损。2、做为老板,觉得更冤,因为包括重要媒体、法律界人士、普通老百姓,都会感觉这案判的奇葩,不合劳动法,但我个人看法:支持法官。首先,人们应该具有契约精神,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员工和企业签约时,尽管有些条文并不符合合同法,但往往也不全是企业的责任,如我在招聘时,有99%的人希望先不缴纳社保,折现人民币计入工资中,原因刚出社会需要钱,又如月薪5000,每月只能休息1天,月薪4500,可以双休,百分百的人选择了月薪5000,所以企业也会尊重员工的选择签定合同,但此类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第二点,觉得法官判罚有错的,可能并不了解一些岗位对企业有多大的影响,我来给大家科谱,质检员是有些企业产品必须的一环,没质检,该产品直接变成不合格产品,国内都不能销售,更别说出口。如我的企业,汽车,如果汽车不质检,质检员不签字盖章,你敢买敢开吗?其实还有太多的原因,我只觉得员工不易,企业更不易,所以人们应该诚信,更应该具备契约精神!
“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受损,被判赔偿公司1.8万。"反过来,公司不续约,导致员工失业,没钱吃饭,买不起房,结不了婚,没钱看病,没钱供小孩读书。公司是不是也应该赔偿这两名员工的损失。你说员工是明知会造成公司损失,而故意不上班。我也可以说公司明知不续约会造成两名员工失业,没有收入。而故意不续约。由这点看法官显然是偏袒了公司企业主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