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2日印发,有效期5年,同步废止2016年旧版文件 。该办法作为全区最高质量荣誉评定依据,设立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类奖项,每届分别授予不超过2家、4家、4家单位,奖金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评奖工作由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组织,下设秘书处负责实施,程序包括自愿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及政府审定 。申报单位需在宝安区注册经营满3年,营利性组织需居行业领先地位或同行业前列且未亏损,非营利性组织需获主管部门推荐,且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获奖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将被撤销称号,再次获奖仅授予荣誉不重复发放奖金 。评定标准参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制定,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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