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是基于老保险法第31条自我修正。老保险31条在借用合同法有关内容时,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误差,导致社会各界甚至包括司法部门对其理解各有不同,甚至有司法部门只要遇到条款有争议的,不分青红皂白,都判定保险客户处于优势地位。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是基于老保险法第31条自我修正。老保险31条在借用合同法有关内容时,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误差,导致社会各界甚至包括司法部门对其理解各有不同,甚至有司法部门只要遇到条款有争议的,不分青红皂白,都判定保险客户处于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