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洋法

越南海洋法

2015年2期(总第198期)

南洋资料译丛SOUTHEASTASIANSTUDIES

No.22015GeneralNo.198

越南海洋法

米良译

法律序号:越南第十三届国会2012年第十八号根据1992年颁布施行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依照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通过的第五十一号决议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越南海洋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法是关于隶属于越南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范围内的领海基线、内水、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黄沙群岛、长沙群岛和其他群岛的各个岛屿;在越南海域内从事发展海洋经济的活动;管理和保护海洋、岛屿活动的规定。第二条适用法律1.一旦出现本法关于越南海域的主权、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矛盾的情形则适用本法的规定。2.一旦出现本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不同的情形则适用于国际条约的规定。第三条词语解释在本法中,下列词汇的含义理解如下:1.越南海域:包括隶属于越南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权利、国家仲裁权、依照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其成员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关于领土边境的国际条约,以及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符合的国际公约予以确定的内水、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国际海域:是指位于越南和其他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