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核依据 1、《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 2、《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653号); 3、《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1476号)。
方法/步骤2
二、申办条件 1、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2、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3、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4、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5、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6、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7、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三、申报材料 1、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5、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6、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7、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8、拍摄周期计划。
四、审核程序和时限(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