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岁的钟女士原是广州市黄埔区某电气公司商务专员,2019年5月8日因 生育 小孩休 产假 。产假结束前,公司要求她提前上班,钟女士则向公司提出奖励假申请。岂料不仅申请被拒,还收到了一纸解除 劳动合同 通知书。因劳动合同和 工资 赔偿纠纷,钟女士与公司对簿法庭。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钟女士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奖励假工资损失、哺乳假工资损失共计9.8万余元。
申请奖励假遭拒 反被解除劳动合同
钟女士入职广州市黄埔区某电气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钟女士顺产生育一孩,并于期间休产假。
钟女士所在公司通过微信和电子邮箱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公司与钟女士的劳动关系正式终止。
公司认为,钟女士产假已到期,应到岗上班,期间多次沟通仍未办理任何续假手续,逾期未到岗行为已构成旷工。由于钟女士已连续旷工六天,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辞退/开除处理。
钟女士表示,她还在休法定产假时,公司就曾要求她上班,但她也向公司申请了奖励假休假,并出示了当时她与公司人事经理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钟女士提到“奖励奖休假”,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中提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