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法学家关于在拜中用非阿拉伯语(即外国语)诵读古兰经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1)合乃斐派主张在拜中用波斯语诵读《古兰经》可以(包括土尔其语、印度语、中文等等),因为他们说:《古兰经》(古勒阿尼)是阿拉佰语表示的意义的名称,一切意义不会因语言的不同而不同(即各种语言表达的意义是一致的),阿卜合尼法主张:绝对可以(不论会诵读阿拉佰语与否),艾卜、郁苏福和穆罕默德、本、合桑主张:不懂阿拉佰语者在拜中可以使用非阿拉佰语诵读《古兰经》,能用阿拉佰语诵读者则不。因为古兰经翻译论它包含意义方面是古兰经,诵读泽文强过绝对丢撇,也因为真主只责成人力所能及的事。(2)马立克、沙斐尔、韩百里教法学派主张严禁在拜中诵读古兰经译文,不论能用阿语诵读与否。因为《古兰经》泽文不是《古兰经》,因为《古兰经》是指真主用其与人神挑战,并描述它是阿拉佰语的,使人无能胜任的真主的语言。无能胜任因其翻译而消失,所以译文不是真主的语言。《古兰经》说:假若我降示一部外国语的《古兰经》,他们必定会说:怎么不解释其中的节文呢?一部外国语的经典和一个阿拉佰的先知吗?41:44。哈非兹伊本、合吉尔(沙斐尔教法学派的法学家)在“法特哈波利”经中说:如果诵读者能够用阿语诵读,那么诵读译文不可行,其拜功因诵读古兰经译文使不得,纵然他是无能者,他也提到:真主为无能诵读阿语者制定了替代词——则凯尔(纪主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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