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要说男女不平等,道理上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以及大量的文件中都有明文规定,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思想和原则。我国还是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签署国。毛泽东关于"妇女能顶半边天"、"世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等名言不仅在中国家喻户晓,而且远播世界各地。从过去到今天,上至中央下到每个社会细胞,都建有完整的妇女组织系统。党政权力机关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还硬性规定女性比例。可以说,从宏观方面来说,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比中国更重视妇女、更解放妇女了;没有哪个社会比社会主义社会的妇女更有地位、更受尊重了。但若仔细观察我们社会生活的细微末节,不难发现,男女不平等、甚至歧视妇女的现象比比皆是,妇女解放的历史使命远未完成。 最近,公共场所女士如厕难的老问题,一时在媒体上议论纷纷。据新华社5月9日报道,"五一"黄金周期间,个个景点人气旺盛,"如厕难"依然是困扰旅游者的头痛事。记者在国家4A级景点--西安兵马俑博物馆,看到那里的公厕内排起了长队。女厕所里的10多个位置,每个前面都有三四个人在"耐心"等候,还有许多人在外面洗手处排队。记者粗略计算,上一个厕所,顺利的话最少也需要20分钟。报道标题用的是:"上个女厕所比登天还难"。 5月2日,《新京报》的一则报道,更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把女士如厕难的问题揭露得淋漓尽致。报道说,因在一家肯德基店女厕外排队等候的人太多,而男厕所却没有那么紧张,于是有位实在憋不住的女士,突然离开队伍,进了男厕。她"强占"男厕的举动使在场的男士们大吃一惊。肯德基店的工作人员不得不将该女士请出来。这位女士走出男厕时满脸通红。这篇以"谁应为女士入男厕而脸红?"的报道,对深受男尊女卑观念影响的厕所设计进行了鞭挞。 香港《凤凰》卫视"锵锵三人行"节目,也对内地公共场所如厕难、特别女士如厕难的现象调侃了一番。 其实,公共场所女士如厕难,是全国普遍的司空见惯的现象。今年四月初的一个周末,本人去北京植物园看桃花。园内十几个厕所,个个女厕外都排着长龙,那些男士们都拿着书报,或站或坐,等着如厕的女士,有的因等得太久,竟靠在树根下打起盹来了。我对老婆说,我要写篇东西批评这种现象。没想到有这么多媒体朋友们竟和我的想法如此一致。 厕所设计,是我国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深刻而典型的反映。我国目前的厕所都是"男大女小",男厕一般要占百分六七十的面积,如果将女厕建得同男厕一样大,那已是设计者的恩典了。由于男厕可以设计蹲坑、立式便池和壁池多种,即使同样大小厕所,女性的便位也要少得多。再加上,女性如厕的时间要长两三倍,女士不排队才怪呢。这些连几岁孩子都懂得的简单道理,为什么引不起全国厕所设计者和建设者们的注意呢?是什么东西束缚他们的脑筋和支配他们的行动呢? 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的女士如厕排队的问题,不应看作是不值一提或难于启齿的"小事"。它是无日不在、关系到一半人类的权益和福祉的大事,也关系到我国的文明和形象。可以想象,外国女士在那里排大队上厕所,会给她们留下什么印象。现在各地政府不是成天喊要为群众办实事吗,我看改善各地公共场所女厕拥挤状况,就是一件迫切的、值得一做的实事。 男尊女卑,或男子中心主义,在我国现实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表现。 4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有一篇所谓"打妻协议"的报道,讲的是,某市审理一起离婚赔偿案时,庭上出现的证据中,有一份令人啼笑皆非的"夫妻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在生活中男方在女方没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二、在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否则打断腿不负法律和任何责任……这份协议是在几个亲戚作证情况下签定的。这份貌似公允的协议实际是一个典型的"不平等条约",把男子有向女子施暴的权利以白纸黑字的协议形式确定下来。这份协议是我国不少农村家庭男女地位现状的一个缩影,尽管更多的是没有任何有形的文字。 也是4月18日,一家妇女报报道了南京某高校研究生小李对一家用人单位面试所表达的愤慨。应聘部门负责人明确告诉李:"你的条件完全符合要求,我们部门也十分需要人手,但我们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只进男生,宁可岗位空缺也不许招聘女生"。像李姓女生这样符合条件,但被种种明里暗里的限制性要求挡在就业门槛之外的事例不少。据前些时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62个重点城市调查,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性别限制,甚至有的单位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用人单位对性别的限制也影响到高校招生。据一所大学对2005年届研究生调查,超过七成调查对象认为,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考虑男生;而前些年有些学校宁可招分数低一些的男生,不愿招分数高一些的女生。 一些经济政策,对女性也不利。如妇女界意见比较大的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低五年的规定。由于这条规定,大多数女性公务员退休时工龄达不到35年,这样只能拿到基本工资82%的退休金,而男性大多数都可以拿到基本工资88%的退休金。许多农村妇女没有自己名下的土地,据广西调查,属于这种情况的农村妇女占20.8%,其中因结婚、离婚后失去土地的占76.9%。 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和人们思想深处的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观念和现象,是大量的,举不胜举的,可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感觉到。至于溺女婴和利用胎儿鉴定"留男剔女"等践踏生命平等权等丑恶现象,更是令人发指。 习俗和观念是一种有形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的习俗和落后的观念,与现代社会文明相悖,阻碍社会和谐和发展。这种陋习和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必须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逐步改变。 男女平等不应停留于空谈。政府要重视,每个社会成员要从自己做起,要从改变大量存在于社会日常生活中种种重男轻女的具体现象着手。妇女尤其应该奋起呼喊、抗争,努力去争取一切合法权益。妇女解放应主要靠妇女自己,不应指望男性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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